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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
责任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11:4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现将《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地铁、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公告自2024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依法开展安全检查。乘客应自觉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残疾人本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