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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的通知
责任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14:1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指南》将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申请经营许可资质的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南》实施前,在我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指南》完善线下服务能力,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5日

附件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主体责任,提升线下管理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安全满意出行,推进交通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已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2  运营单位

2.1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2.2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的,应在本市注册分公司,其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2.3  本市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运营规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运营单位。运营规模在10000辆以上(含)的为一类运营单位;运营规模在3000辆以上(含)、10000辆以下的为二类运营单位;运营规模在3000辆以下的为三类运营单位。

3  营业场所

3.1  办公场所

3.1.1应当与运营单位运营规模相适应,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3.1.2运营单位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

3.1.3应当设置独立的窗口或办公区域,便于开展驾驶员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等日常事务。

3.1.4应当设置独立的信息数据运维区域。

3.2  培训教育场所

3.2.1应当具备对驾驶员开展线下、线上多种形式培训教育的条件。

3.2.2一类运营单位,培训教育场所一次性可容纳培训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类运营单位,培训教育场所一次性可容纳培训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类运营单位,培训教育场所一次性可容纳培训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50人。

3.3  停车场所

3.3.1应当具备对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的条件。

3.3.2一类运营单位,停车场所一次性可停放车辆不少于50辆。

二类运营单位,停车场所一次性可停放车辆不少于40辆。

三类运营单位,停车场所一次性可停放车辆不少于30辆。

4  营运车辆

4.1  网约车车辆条件

4.1.1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4.1.2车辆选用纯电动车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属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4.1.3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4.1.4车辆应当喷涂或张贴与本市城市形象、运营单位品牌形象相适应的统一营运标识。

4.2  确需投放特类车辆、使用燃油车的,应当符合本市燃油车辆排放标准。

4.3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功能符合JT /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需通过交通运输部认证的卫星定位设备检测机构对上述标准符合性测试和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通信协议符合JT /T 808-20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5  运营管理

5.1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如将车辆、驾驶员委托第三方进行线下管理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权责明确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三方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本指南要求。

5.2  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市配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运营单位负责人、运营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人员。

5.2.1运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常驻本市办公,负责运营单位全面工作,为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稳定第一责任人。

5.2.2运营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接任人员信息报送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2.3一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运营单位负责人1人,运营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投诉处理人员不少于8人。

二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运营单位负责人1人,运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投诉处理人员不少于6人。

三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运营单位负责人1人,运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投诉处理人员不少于4人。

5.3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包括:

⑴  车辆管理制度。

⑵  驾驶员管理制度。

⑶  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⑷  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

⑸  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⑹  服务质量保障及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⑺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制度。

5.4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车辆、驾驶员核验,不断提高核验技术能力,通过线上技术筛查和线下实地审核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核验手段,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

5.5  运营单位应当监督驾驶员规范营运、文明服务、安全驾驶。

5.6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可靠,车身营运标识醒目,外观整洁完好,车内环境整洁、卫生。

5.7  运营单位应当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投诉办理速度及质量,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6  安全管理

6.1  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市配备安全总监,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6.1.1安全总监,常驻本市办公,专人专职、不得兼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6.1.2一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二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三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6.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⑴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

⑵  卫星定位与报警和影像装置及信息管理制度。

⑶  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⑷  车辆、乘客保险公示及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制度。

⑸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制度。

6.3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作,达到相关要求。

6.4  运营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主体责任,发生交通伤亡事故、群体性涉稳事件、驾乘人员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配合调查。

6.4.1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安全、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群体性涉稳事件的发生。

6.4.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诉求与沟通机制。加强与从业人员的联系,建立多时段、多形式的诉求、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安全、涉稳信息,全面了解从业人员动态

6.4.3运营单位应当快速反应,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群体性涉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上报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立即处置,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力争将突发事件扼制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与影响。

6.5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计划,开展线下、线上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保证所属驾驶员每人每月接受不少于一次线下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教育相关台账、档案。

7  信息数据

7.1  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市配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保障人员。

一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3人。

二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3人。

三类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2人。

7.2  信息数据接入

7.2.1运营单位应当将车辆卫星定位、营运信息、已注册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信息等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2.2运营单位应当将车辆卫星定位、营运信息、已注册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信息等数据接入方案报送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数据连通性测试。

7.2.3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按照JT /T 808-20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要求,营运信息、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信息,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交办运〔2016〕180号)所列数据项,直接向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完整、全量传输。

7.3  信息数据管理

7.3.1运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数据对接、维护工作,及时配置所需资源,实时监控车辆、驾驶员动态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7.3.2运营单位在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不出现信息被窃取、个人资料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

7.3.3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车辆卫星定位、影像摄录、应急报警等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保证装置正常使用。

8  企业信用

8.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2  运营单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