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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说明
责任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来源: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4-10 16:0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相关内容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第一版)〉的通知》(苏交法〔2025〕9号)整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原则上同一年度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等领域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按照项目标段划分的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8次。针对安全生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内河渡口渡运等关键环节、重点场所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隐患较多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信用等状况,可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个案检查,以及按照应急响应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