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6-33443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驾驶员;聚合平台;平台公司;经营者;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车聚合平台;公平竞争;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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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6年1月,新修订的《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许可流程、市场主体权责边界、执法监管标准等实操性内容作出全面细化,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运营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55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部门联合监管效能等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包括在交易价格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定价,向驾驶员过度推荐推送“一口价”“特惠单”,使用歧视性算法对驾驶员随意实施封禁屏蔽等。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的具体要求,鼓励引导网约车经营者为驾驶员投保职业伤害保险、车辆商业保险以及给予社会保险补助等。
二是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以及车辆所有人企业应当具备的经营服务能力;将具有南京特色的管理举措予以吸收固化,如网约车合规码、服务质量监督卡、巡网一体化经营等规定;明确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营运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脱保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性能检测且不予整改等情形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提供营运服务。
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针对网约车行业价格无序竞争问题,充分发挥网约车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调研评估网约车运营成本,为网约车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平台客户端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消费者,不得以明显低于运营成本的订单价格低价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四是提升部门联合监管效能,明确市级交通、发改、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网信、金融监管、通信、总工会等部门建立网约车经营服务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以及对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多部门联动,对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建立网约车行业用工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以及网约车保险协同监管机制等。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