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71X/2025-69005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1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城市桥梁;南京市;管理办法;桥梁;养护;南京市城市; ;产权单位;管理条例;交通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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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高架桥、立交桥等城市桥梁越来越多,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实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凸显其利用价值。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规范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
4.《江苏省城市桥下空间利用导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共计十九条。
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进行了定义;提出了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使用安全、公益优先、受限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六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政府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与任务;明确了桥梁管养单位和桥下空间利用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至第十条提出了在不影响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的前提下,三类情形可以利用桥下空间,其中商业情形利用的经营收入应当符合财税管理规定;提出了桥下空间范围内八项禁止行为。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的具体办理流程以及市、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提出了利用单位在利用桥下空间前应当按照要求与桥梁产权单位签订《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协议》,并对协议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
第十三、十四条提出了利用单位在利用桥下空间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过程中的退出机制。
第十五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安全应急情况下,桥梁产权单位、桥下空间利用单位的相应职责;对违规占用桥下空间或利用桥下空间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要求;对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占用桥下空间的,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按流程补办利用手续,否则将由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及时清退。
第十八条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对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说明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