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评估《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2021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和修改建议。截至7月25日,共收到18条意见和建议,涉及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通行管理、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经研究,我局拟采纳其中13条修改建议,分别涉及《办法》第四条管理原则表述、第五条政府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调整、第八条有轨电车交通规划编制部门列举的完整性、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义务的补充完善、第十七条补充规定乘客应当遵从现场司乘人员安排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八条运输管理机构对投诉处理情况的监管、第二十条有轨电车的优先通行权、第二十六条建设或者经营单位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查处、第二十七条明确调整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牵头部门、第二十八条有轨电车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的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主体表述的完善、第三十八条罚则条款的自由裁量标准,以及及早开展我市有轨电车运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总体建议。
未采纳其中5条修改建议:一是建议删去《办法》第十条中的“特殊地基路段应当采取防止沉降措施”,未采纳的理由是原条文从安全监管角度考虑,特别规定了对于特殊地基路段的处置措施;二是建议修改《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竣工验收时间节点设置,未采纳的理由是按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在试运营期满后组织,不能提前至试运营期之前;三是建议明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对于事故现场状况的记录方式以及取证要求,未采纳的理由是记录方式列举无法穷尽,且关于交通事故的取证问题已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四是建议修改《办法》第三十九条最后有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未采纳的理由是原条文表述方式是立法惯例;五是建议修改《办法》第四十条最后有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未采纳的理由同上,即原条文表述方式是立法惯例。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立法后评估工作。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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