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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大提醒!
责任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文章来源: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11:3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四个出租汽车行业典型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进一步引导从业人员合法规范经营着力营造守法文明的行业氛围助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

1 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97日,市民乘坐苏ADXXXXX网约车,双方因“是否能够驶入学校内部道路”沟通不畅,发生口角,该市民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驾驶员付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约谈涉事公司,要求加强驾驶员资质审核和培训管理。

在此提醒,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人公司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资质审核和培训管理,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人证”“车证”齐全。

2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95日,市民在南京禄口机场乘坐苏AXXXXXX巡游出租车,该车驾驶员赵某因在机场排队候客时间较长想接一笔“长单”,而本单乘客行程大约20公里,便建议其乘坐网约车前往目的地。乘客不同意并向现场调度人员反馈驾驶员拒载,驾驶员情急之下辱骂乘客。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教育驾驶员在营运中加强与乘客沟通、做好解释,杜绝违规行为。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遇到问题应积极与乘客沟通解决,不得出现辱骂乘客等违规行为。

3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822日,市民乘坐苏ADXXXXX网约车,驾驶员宋某接单并于开始行程五六分钟后,认为行程道路拥堵不想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要求乘客下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宋某途中甩客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出现途中甩客行为,如遇道路拥堵等情况,应耐心与乘客沟通解释,争取相互理解。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甩客、绕道、违规收费等,建议不要与驾驶员发生正面冲突,保留证据,事后拨打12328热线反映。

4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711日,市民在南京南站乘坐苏AXXXXXX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肖某未打表,快到目的地时与乘客协商支付60元费用。乘客认为费用不合理且驾驶员无法出具乘车发票,遂支付50元车费后下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肖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未使用计价器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因驾驶员原因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来源:宁交执